专利权的转让的法定效力是如何的
专利权的转让的法定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专利申请权转让,是指将专利申请权有偿或无偿地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权利本身发生转移,转让人不再享有权利。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申请权可以转让。因为,此项权利都是财产权,权利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其意自由处分,而将此项权利转让给其他人,就是处分权的方式之一。
不过,在转让专利申请权时,发明人或设计人所享有的署名权和获得精神奖励等权利并不同时转让。也就是说,受让人在取得专利申请权后,并不因此成为发明人或设计人,也不因此享有发明人或设计人的荣誉。因为这些权利属于人身权,与发明人或设计人的人身不可分割、所以不能转让,也不能通继承等其它方式转移。
转让专利申请权必须订立书面合同。并且,当事人应将合同副本提交给中国专利局,经专利局登记和公告后,才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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