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向国外提交专利申请的途径有哪些
向其他国家提交专利可申请的途径主要有两条:一种是巴黎公约,另一种是专利合作条约PCT。两者并不矛盾,PCT可以认为是巴黎公约的有益补充。
既然存在两种向其他国家提交专利申请的途径,那么就有一个选择的问题。但无论通过哪种途径向其他国家云提交专利申请,最终该项专利申请能否在这些国家真正被授予专利权,都要由这些国家根据自己的本国法律进行审查,授权与否同该申请是通过何种途径提交并无必然联系。可是,采用何种途径却与申请人的经济利益息息相关,并且有些专利申请只能适用于其中的一种途径。
下面先简要介绍一下通过巴黎公约途径和通过PCT途径向其他国家提交专利申请各自的基本流程,然后从这两种途径的基本流程分析它们各自的优缺点以及各自的适用情况。需要说明的是,当向外国提交专利申请时,一种情况下是存在优先权问题(即此前已经在国内提交过相同主题的专利申请),另外一种情况是不存在优先权问题。由于存在优先权的情况比较普遍,而且在此种情况下,通过巴黎公约途径和通过PCT途径的区别更为明显,因此下面给出的两种途径申请流程也是针对存在优先权情况而言的。
1.通过巴黎公约途径向外国提交专利申请的主要流程
A.向中国知识产权局就一项发明创造提交专利申请,该申请的申请日即为优先权日。
B.自上述优先权日起(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内,由涉外代理机构将该项发明创造向申请人期望获得保护的其他国家知识产权机构各提交一份单独的专利申请,然后由这些国家按照自己本国法律对该项发明创造进行审查,进而授予专利权或驳回申请。
2.通过PCT途径请求外国专利保护的主要流程
A.向中国知识产权局就一项发明创造提交专利申请,该申请的申请日期即为优先权日。
B.自上述优先权日起(发明、实用新型)内,向中国知识产权局PCT处或国际局提交国际申请,即进入国际阶段。在国际阶段完成国际申请的受理、检索、修改(可选)、公开和初步审查(可选)等工作。
C.自优先权日起向申请人期望获得保护的其他国家知识产权机构办理进入国家阶段的各种手续,然后由这些国家按照各自本国法律对该项发明创造进行审查,进而授予专利权或驳回申请。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专利法第二十条规定,受理按照专利合作条约提出的专利国际申请。
按照专利合作条约提出并指定中国的专利国际申请(以下简称国际申请)进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处理阶段(以下称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条件和程序适用本章的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专利法及本细则其他各章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零二条 按照专利合作条约已确定国际申请日并指定中国的国际申请,视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的专利申请,该国际申请日视为专利法第二十八条所称的申请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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